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“代同事值班”的状态,但认为袁伍常“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”,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,并不符合在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。家属上诉后,郴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但进一步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“代同事值班”的事实证据不足。
了解,行凶者之前休学过一年,后来才来的我女儿的学校,然后通过关系,安排到了我女儿班上。这个学生平时的成绩很差,和我女儿根本没什么交集。我女儿是班上的尖子生,平时的圈子也是班上成绩好的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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