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经检测,排除司机酒驾毒驾因素、排除车辆故障因素。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另经查明,这是一辆私人购车变相挂靠,客运企业对营运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形同虚设。
《小盲盒,缘何"开出"百亿元大市场 买的就是好奇心》首先,对于《劳基法》修正案,在野党要求完善修正可以理解,但反锁议场大闹“立院”,除是宣泄外,只能说是一场拙劣的政治秀,能带给当局什么建设性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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